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7-27  来源:酷遨网络

 据财政部介绍,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暂行办法规定,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以及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5个方面。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对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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